科技項目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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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6-9 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 2022-6-9 合肥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 2022-6-8 發明專利申請
安徽省行業資訊
安徽省16市商貿物流重點聯系企業申報需要準備的材料條件流程清單匯總如下,合肥市、宿州市、淮北市、亳州市、阜陽市、蚌埠市、淮南市、滁州市、六安市、馬鞍山市、安慶市、蕪湖市、銅陵市、宣城市、池州市、黃山市各地有疑問我們先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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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貿物流重點聯系企業申報基本情況
一、基本信息
包括企業名稱、注冊地址、聯系人及聯系方式、企業類型、主營業務、服務網絡覆蓋范圍、主要流通商品品類等情況。
二、業務規模
包括資產總計、主營業務收入、物流總費用/總成本、物流從業人員人數、物流配送節點數量、末端配送網點數量等情況。
三、倉儲能力
包括倉儲設施(平面倉庫、立體倉庫、高標準倉庫、綠色倉庫、海外倉等)數量和面積、冷凍冷藏庫數量和容積等情況。
四、運輸能力
包括貨運配送車輛(含新能源貨車、冷藏車等)數量和運力、航空運力噸位數、海運運力標箱數等情況。
五、標準載具應用水平
包括標準托盤數量(自有托盤數量、租賃托盤數量)、標準物流周轉箱(筐)數量(自有物流周轉箱(筐)數量、租賃物流周轉箱(筐)數量)等內容。
商貿物流企業重點聯系制度(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暢通國民經濟循環和建設現代流通體系的決策部署,加快培育商貿物流骨干企業,推動商貿物流高質量發展,制定商貿物流企業重點聯系制度(以下簡稱聯系制度)。
第二條 聯系制度按照“政府引導、企業自愿、分類分級、動態管理”原則,確定一批類型覆蓋廣、服務水平高、在全國或區域范圍具有較強代表性的商貿物流重點聯系企業(以下簡稱重點聯系企業),建立健全通暢、穩定、高效的政企聯系溝通機制。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三條 重點聯系企業主要包括以下類型:
(一)具有自營物流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進出口、電子商務(含跨境電商)等商貿流通企業(以下簡稱商貿企業)。
(二)主要開展供應鏈服務、綜合物流、干線運輸、倉儲配送、快運快遞、即時配送、物流設施設備、物流信息平臺等業務的第三方商貿物流企業(以下簡稱物流企業)。
第四條 申報重點聯系企業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商貿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5億元以上,物流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1億元以上。
(二)具有全國性或跨區域的服務網絡,在行業內有較強代表性和影響力。
(三)組織結構完善,管理制度健全,依法依規經營,嚴格履行安全生產、疫情防控等主體責任。
(四)積極完善物流服務網絡,推進物流標準化、智慧化、綠色化發展,推動物流降本增效。
(五)有意愿與商務主管部門加強聯系溝通,能夠按要求及時報送企業經營情況,反映行業發展的突出問題。
第五條 企業在全國多地設有分公司或分支機構的,原則上由企業總部申報重點聯系企業。
第六條 確定重點聯系企業應充分考慮類型全面性和區域差異性,對代表性企業數量較少的類型、中西部等物流基礎相對薄弱的地方,可適當放寬申報條件。
第七條 積極應用新技術新模式的創新型企業,在物流標準化智慧化綠色化方面具有較強示范引領作用的企業,在抗疫救災、應急保供等重大任務中作出重要貢獻的企業,可適當放寬申報條件。
第三章 確認程序
第八條 符合條件的企業按照自愿原則,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注冊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商貿物流重點聯系企業申報基本情況》(附1),提供營業執照、財務報表等有關證明材料。中央企業申報重點聯系企業的,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商務部提出申請。
第九條 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可自行或會同當地物流行業協會,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于每年5月15日前,向商務部報送推薦企業名單。
第十條 商務部會同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對中央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對各地推薦的企業名單進行復核,經商務部網站公示無異議后,確定本年度重點聯系企業名單。
第十一條 鼓勵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建立健全本地區商貿物流企業重點聯系制度,確定并公布本地區重點聯系企業名單。
第四章 主要任務
第十二條 商務部及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暢通與重點聯系企業溝通渠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問卷調查、座談、調研、培訓等,及時了解行業發展的突出問題,研究出臺政策措施,復制推廣典型經驗模式,促進行業健康、穩定發展。
第十三條 商務部鼓勵重點聯系企業參加商貿物流高質量發展專項行動、縣域商業體系建設、農產品供應鏈體系建設、一刻鐘便民生活圈試點、商品市場優化升級、供應鏈創新與應用示范創建等工作,充分發揮示范引領作用。
第十四條 重點聯系企業應積極參加商務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的問卷調查、座談、調研、培訓等活動,分別于每年7月31日前和次年1月31日前向注冊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書面報告企業半年和全年物流發展情況(提綱模板見附2)。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匯總后報商務部。
第十五條 有關商務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應妥善保管獲得的企業信息和數據,不得泄漏企業商業秘密。
第五章 動態管理
第十六條 重點聯系企業被合并或注銷、報送材料中存在虛假信息、發生重大違法違規事項或重大安全責任事故、嚴重失信被納入聯合懲戒名單、與商務主管部門聯系溝通及報送信息不積極的,應及時調出重點聯系企業名單。
第十七條 重點聯系企業有上述情形或者其他不適合繼續重點聯系的情形,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請商務部同意,或者由商務部研究決定,調出重點聯系企業名單。
第十八條 被調出重點聯系企業名單的企業,兩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制度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試行,后續將根據實施情況進行修改完善,形成正式制度。
綜上所述,還有不明白的問題,或者還有其他疑問,歡迎隨時聯系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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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貿物流重點聯系企業申報基本情況
一、基本信息
包括企業名稱、注冊地址、聯系人及聯系方式、企業類型、主營業務、服務網絡覆蓋范圍、主要流通商品品類等情況。
二、業務規模
包括資產總計、主營業務收入、物流總費用/總成本、物流從業人員人數、物流配送節點數量、末端配送網點數量等情況。
三、倉儲能力
包括倉儲設施(平面倉庫、立體倉庫、高標準倉庫、綠色倉庫、海外倉等)數量和面積、冷凍冷藏庫數量和容積等情況。
四、運輸能力
包括貨運配送車輛(含新能源貨車、冷藏車等)數量和運力、航空運力噸位數、海運運力標箱數等情況。
五、標準載具應用水平
包括標準托盤數量(自有托盤數量、租賃托盤數量)、標準物流周轉箱(筐)數量(自有物流周轉箱(筐)數量、租賃物流周轉箱(筐)數量)等內容。
商貿物流企業重點聯系制度(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暢通國民經濟循環和建設現代流通體系的決策部署,加快培育商貿物流骨干企業,推動商貿物流高質量發展,制定商貿物流企業重點聯系制度(以下簡稱聯系制度)。
第二條 聯系制度按照“政府引導、企業自愿、分類分級、動態管理”原則,確定一批類型覆蓋廣、服務水平高、在全國或區域范圍具有較強代表性的商貿物流重點聯系企業(以下簡稱重點聯系企業),建立健全通暢、穩定、高效的政企聯系溝通機制。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三條 重點聯系企業主要包括以下類型:
(一)具有自營物流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進出口、電子商務(含跨境電商)等商貿流通企業(以下簡稱商貿企業)。
(二)主要開展供應鏈服務、綜合物流、干線運輸、倉儲配送、快運快遞、即時配送、物流設施設備、物流信息平臺等業務的第三方商貿物流企業(以下簡稱物流企業)。
第四條 申報重點聯系企業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商貿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5億元以上,物流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1億元以上。
(二)具有全國性或跨區域的服務網絡,在行業內有較強代表性和影響力。
(三)組織結構完善,管理制度健全,依法依規經營,嚴格履行安全生產、疫情防控等主體責任。
(四)積極完善物流服務網絡,推進物流標準化、智慧化、綠色化發展,推動物流降本增效。
(五)有意愿與商務主管部門加強聯系溝通,能夠按要求及時報送企業經營情況,反映行業發展的突出問題。
第五條 企業在全國多地設有分公司或分支機構的,原則上由企業總部申報重點聯系企業。
第六條 確定重點聯系企業應充分考慮類型全面性和區域差異性,對代表性企業數量較少的類型、中西部等物流基礎相對薄弱的地方,可適當放寬申報條件。
第七條 積極應用新技術新模式的創新型企業,在物流標準化智慧化綠色化方面具有較強示范引領作用的企業,在抗疫救災、應急保供等重大任務中作出重要貢獻的企業,可適當放寬申報條件。
第三章 確認程序
第八條 符合條件的企業按照自愿原則,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注冊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商貿物流重點聯系企業申報基本情況》(附1),提供營業執照、財務報表等有關證明材料。中央企業申報重點聯系企業的,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商務部提出申請。
第九條 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可自行或會同當地物流行業協會,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于每年5月15日前,向商務部報送推薦企業名單。
第十條 商務部會同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對中央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對各地推薦的企業名單進行復核,經商務部網站公示無異議后,確定本年度重點聯系企業名單。
第十一條 鼓勵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建立健全本地區商貿物流企業重點聯系制度,確定并公布本地區重點聯系企業名單。
第四章 主要任務
第十二條 商務部及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暢通與重點聯系企業溝通渠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問卷調查、座談、調研、培訓等,及時了解行業發展的突出問題,研究出臺政策措施,復制推廣典型經驗模式,促進行業健康、穩定發展。
第十三條 商務部鼓勵重點聯系企業參加商貿物流高質量發展專項行動、縣域商業體系建設、農產品供應鏈體系建設、一刻鐘便民生活圈試點、商品市場優化升級、供應鏈創新與應用示范創建等工作,充分發揮示范引領作用。
第十四條 重點聯系企業應積極參加商務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的問卷調查、座談、調研、培訓等活動,分別于每年7月31日前和次年1月31日前向注冊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書面報告企業半年和全年物流發展情況(提綱模板見附2)。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匯總后報商務部。
第十五條 有關商務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應妥善保管獲得的企業信息和數據,不得泄漏企業商業秘密。
第五章 動態管理
第十六條 重點聯系企業被合并或注銷、報送材料中存在虛假信息、發生重大違法違規事項或重大安全責任事故、嚴重失信被納入聯合懲戒名單、與商務主管部門聯系溝通及報送信息不積極的,應及時調出重點聯系企業名單。
第十七條 重點聯系企業有上述情形或者其他不適合繼續重點聯系的情形,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請商務部同意,或者由商務部研究決定,調出重點聯系企業名單。
第十八條 被調出重點聯系企業名單的企業,兩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制度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試行,后續將根據實施情況進行修改完善,形成正式制度。
綜上所述,還有不明白的問題,或者還有其他疑問,歡迎隨時聯系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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